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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友會」章程 第一章:總則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友會」。(以下簡 稱本會) 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與母系保持聯繫並協助系務發展及謀會 員間之 親睦,進而互助為宗旨。 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內 。 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 : 一、協助母系系務發展有關事項。 二、辦理會員聯絡及康樂聯誼活動。 三、編印及發送系友會刋。 第五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及會議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務會議。 第二章:會員 第六條:本會會員資格: 一、凡本系畢業者為會員。 二、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贊助本會者為贊助會員。 第七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 處分,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以出會論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九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才生效。 第十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十一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,贊助會員亦享 有以上權利。 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三章:組織及職權 第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職權;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 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 序遞 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 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七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 一人為副理事 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 席。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襄 理本會會務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 理之,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 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八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九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 月內補選之。 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;副理事 長任期與理 事長同 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廿二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 報主管機關備 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 變更時亦同。 第廿四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,捐助會費參萬元以 上。 第四章:會議 第廿五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,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六月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 為必要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廿六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五人為 限。 第廿七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廿八條: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廿九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 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第五章: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,但必要時得依照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調 整,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行之。 二、常年會費:會員每年缴交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 三、會員捐款。 四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五、校友捐款。 六、永久會費 (一次繳交會費壹萬元以上者)。 七、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 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於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 算表 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 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大會未能如期召開 者,先 報主管機關)。 第卅三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:附則 第卅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卅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